中华环保联合会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 今天是2026年06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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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环保联合会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

中华环保联合会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工作规程(草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

中文名称:中华环保联合会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

英文名称:Resource Recycling Reuse Committee of All-China Environment Federation

第二条 资源循环利用专业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是中华环保联合会(以下简称“联合会)的专委会,是由全国从事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的科研、教育、管理、产业等领域的个人自愿组成的专业性性、非营利性的全国性团体专委会。

第三条 专委会的宗旨:秉承“大中华、大环境、大联合”理念,践行循环经济理念、推动资源高效利用、助力美丽中国建设为宗旨与使命,服务国家“双碳”战略,助力美丽中国建设,赋能我国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 专委会接受联合会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 专委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全面加强党的建设工作,认真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在思想上政治上行动上同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专委会的业务范围

(一)充分发挥政府、行业、企业、社会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围绕国家生态文明建设与资源循环利用事业战略部署建言献策并主动践行,及时反映行业发展诉求与会员企业需求,推动循环利用产业高质量发展,持续推动实现美丽中国建设目标。

(二)依据国家相关规定及行业发展与市场需求,组织资源循环利用领域国内和国际交流会议;受总会委托,举办或承办行业论坛、展览展示、成果发布等活动。

(三)促进美丽中国建设全民参与,综合运用线上线下多种传播渠道,广泛宣传生态文明思想与资源循环利用理念,开展形式多样的科普宣传、主题教育、公众倡导等活动。

(四)配合总会开展环保科技奖励推荐、行业标准与团体标准制修订等工作;开展资源循环利用领域科技成果评价、鉴定、登记与评估示范,建立先进适用技术推广目录,推动资源循环利用、碳达峰碳中和等领域技术成果转化与规模化推广应用工作。

(五)为地方政府、产业园区、社区、医院、学校、企业等单位提供资源循环利用相关规划研究、技术对接与方案推介,打通科技成果转化“最后一公里”,支撑美丽中国建设实践。

(六)面向行业与社会,开展专业人才与技术技能培训,培育资源循环利用领域高层次学者、技术骨干与复合型管理人才,夯实行业人才支撑。

(七)跟踪国内外资源循环利用技术发展趋势,搭建环保科技成果数据库与专家智库,为企业提供技术信息、政策动态、产业分析等信息服务。

(八)面向区域、流域、园区及各类企业,提供环境政策解读、环境影响评价咨询、环境诊断评估、污染治理技术服务、双碳咨询、无废咨询、零碳咨询、循环利用服务等专业咨询。

(九)为资源循环利用与环保领域企业提供质量管理提升、产品创新研发、信息化建设等技术支撑与咨询服务。

(十)定期组织资源循环利用技术交流、行业规范发展研讨、经验分享等沙龙活动,促进行业互学互鉴、协同提升。

(十一)完成中华环保联合会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换届程序



第七条 换届程序

(一)由换届工作领导小组提出换届方案(含主要负责人候选人),提交至联合会会员组织建设与服务部初审后,报联合会秘书处审核,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批准;

(二)联合会秘书处领导下,由专委会组织召开换届大会,选举产生新一届专委会领导机构,审议通过专委会工作规程;

(三)换届大会后,专委会将换届结果和会议纪要报送联合会秘书处备案,专委会负责人人选提交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审议通过。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八条 专委会实行委员会制。符合条件的联合会会员、企事业单位、团体和热心于生态环境事业人士等,自愿向专委会提出申请,经专委会常务委员会批准后,可成为该专委会的委员。

第九条 专委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委员代表大会,委员代表大会须经联合会批准后方可召开。委员代表大会的代表组成采取民主推荐的方式产生,其职权是:

1.制(修)定本专委会的工作规程;

2.选举和罢免主任委员、常务副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常务委员、秘书长;

3.审议专委会的工作报告;

4.决定常务委员会提请审议事宜;

5.决定其他事宜。

第十条 委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召开的,须报联合会秘书处审核后提请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一条 委员代表大会召开须有半数以上的委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二条 专委会设常务委员会。常务委员会是委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委员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领导本专委会工作。

第十三条 常务委员会组成人数应为奇数,原则上不超过本专委会委员数的 1/3。常务委员会的组成应包含本领域主要细分专业的会员代表,并考虑地区分布。常务委员会每届任期5年,常务委员可连任。

第十四条 常务委员会议须有2/3以上常务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委员数的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常务委员会议每年至少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五条 常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1名,副主任委员若干名,秘书长 名,可根据需要设副秘书长,副秘书长不得超过5名。

专委会实行主任委员领导下的秘书长负责制。

常务委员和副主任委员如不能两次专委会活动,自动取消专委会委员资格。

第十六条 主任委员应是该专委会所属专业领域的带头人,具有较强的影响力和号召力,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其职权是:

1.召集和主持常务委员会会议;

2.向常务委员会报告年度工作;

3.检查委员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4.提名和罢免在本专委会专业领域有较高影响力的人担任荣誉主任、荣誉副主任,提交委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第十七条 秘书长应为该专委会所属专业领域的骨干,热心且有充足时间来承担专委会的工作,有较强的责任心和组织领导能力,年龄不超过 70 周岁。其职权是:

1.组织专委会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

2.提名副秘书长人选,提交委员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定;

3.决定专委会专兼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4.代表专委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5.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十八条 专委会应设立秘书处负责专委会日常事务,由秘书长主持秘书处工作,专委会应指定 1-2 名联络员负责与联合会会员组织建设与服务部联络对接。


第五章 变更与撤销


第十九条 专委会的变更、注销或撤销须经联合会秘书处审核后,提请联合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有以下情况的,联合会秘书处可提出撤销或变更该专委会的建议: 

(一)根据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发展需要,需要调整的; 

(二)违反联合会章程和本办法规定的; 

(三)连续两次未参加年度考评的; 

(四)整改后考评不合格的。 

第二十一条 专委会成立一年内未开展工作的,联合会有权依照规定程序撤销该专委会或变更专委会主要负责人、依托单位。专委会因财务状况不佳的也可自行向联合会秘书处申请停止或撤销该机构。 

被撤销的专委会应交回专委会标牌、销毁印章。 


第六章 专委会管理与考评


第二十二条 专委会不得再下设专委会、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委会不得单独制定章程。 

第二十三条 专委会全部收支纳入联合会秘书处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管理,不得计入其他单位、组织和个人账户。财务管理依照联合会秘书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四条 联合会与专委会的依托单位签订协议,依照本办法与协议书规范合作事项。专委会应与依托单位良好配合,并严格执行联合会与依托单位的协议。 

第二十五条 专委会应积极协助联合会发展会员,所发展的会员均为联合会会员,所收取的会费属于联合会所有,应及时足额缴入联合会账户并由联合会秘书处开具会费专用票据。专委会不得单独制定会费标准,不得截留会费收入,不得在联合会收取的会费之外,再向会员以会费名义收取费用。 

第二十六条 经联合会秘书处同意,专委会可以代表联合会接受捐赠,捐赠收入应当缴入联合会账户统一管理。专委会不得自行接受捐赠收入,不得截留捐赠收入。 

第二十七条 专委会不得对外签署须由法人单位方能签署的合同、协议等。确有需要时,经报请联合会秘书处批准,以联合会名义组织有关活动和签署相关协议。 

第二十八条 专委会须严格管理所属人员,不得向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不得以调查、监督等名义要挟企业取得不当收益。 

第二十九条 专委会不得举办任何形式的评比、表彰、达标等活动,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除外。任何活动不得冠以“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全国”、“中华”、“国家”、“国际”、“世界”、“全球”、“高峰论坛”、“峰会”等字样。 

第三十条 专委会负责人应积极参加联合会组织的专委会工作会议等活动,因特殊原因不能参加的,应提前向联合会秘书处请假,并派代表参加。 

第三十一条 专委会活动(项目)实行备案机制,便于统一管理与核查。专委会重要事项与大型活动,应在活动举办日期的 20 个工作日前向联合会秘书处以书面形式报告,经批准后方可正式组织实施,活动结束后 20 个工作日内应及时提交书面总结报告。活动主要包括: 

(一)举办的全国性会议; 

(二)全国性的行业调查、调研和培训活动; 

(三)接受相关部门委托的重要工作、组织跨专业领域的活动、承办、协办、支持的各类展示及会议; 

(四)涉及面宽、影响较大的其他大型活动。 

第三十二条 专委会应围绕联合会理事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有目标计划的开展工作: 

(一)认真制定专委会年度工作计划并实施; 

(二)每月月底前报备下月工作计划; 

(三)每年 6 月 30 日、12 月 31 日前报送工作总结及工作计划。 

第三十三条 专委会每年度需接受联合会对专委会的考评工作,包括组织建设、学术活动、咨询培训、会员发展、社会影响、经济保障能力、经济任务指标完成等方面。 

(一)对考评结果优秀的专委会进行表彰; 

(二)对当年考评不合格者,联合会将向专委会提出改进建议,连续两年考评不合格者,将按照程序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调整,直至撤销该专委会。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考核为不合格: 

1.连续半年以上未开展任何工作或活动; 

2.未按照报批程序,擅自以本专委会名义开展全国性项目或活动,或对外收费; 

3.给联合会造成重大经济损失(10 万元以上),或给联合会名誉带来严重负面影响; 

第三十四条 专委会应积极开展本专委会网站、微信公众号建设,并在联合会网站建立专委会网页链接,安排专人及时提供专委会及行业动态信息。 

第三十五条 专委会的日常工作由联合会会员组织建设与服务部归口管理,业务工作由联合会其它职能部门根据分工进行指导与合作。 

第三十六条 联合会监事会负责对专委会加强检查监督,促进专委会合规开展工作。 


第七章 经费


第三十七条 专委会收入来源: 

1.专委会依托单位提供的工作经费; 

2.专委会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3.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八条 联合会对专委会发展的会员,会费按照一定比例作为该专委会服务会员的工作经费。 

第三十九条 专委会的年度收入和支出情况,应向专委会常委会报告。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条 本办法报专委会第一届一次常务委员会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解释权归专委会秘书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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